<資訊系統管理> 1 外包勞務,由公務機關與承包商簽定勞務承攬契約,依約定執行勞務及給付費用。承包商得雇用勞工完成承攬勞務,給付雇用勞工工資。承攬勞務契約因業務性質不相同,致被僱用之勞工薪資給付方式也不相同
(1) 承攬費用包含僱主營業費用、僱主利潤、僱用勞工薪資
此類人事費用未限制雇主僱用勞工待遇,僱主自主與勞工議定工資;每ㄖ工作八小時者,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18780元〉,勞工僅需負擔勞健保自付保險費部份;僱主除負擔勞健保保險費外,另需負擔勞工退休金提繳〈必須〉、年終獎金〈可以不發〉
(2) 承攬契約已明訂僱用人員薪資〈含勞健保及勞退〉,扣除該項薪資後,才是僱主營業費用、僱主利潤
此類人事費用因僱用之人員須具備特殊條件,故會列計較高數額,其應領薪資加勞工退休金、一個月年終獎金等於契約上書明之應給付雇用人員薪資
2 勞工未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填報免扣繳所得稅申報表給僱主者,僱主給付勞工薪資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所得稅。但所得稅未達新台幣2000元者,雇主得免先扣繳。年終並應發給扣繳及免扣繳所得稅憑單,載明給付總額、扣繳稅額、給付淨額,供勞工申報年度所得稅
所以,僱主有先扣繳,則扣繳及免扣繳所得稅憑單應記載
給付總額51231元;扣繳稅額3231元;給付淨額48000元
3 薪資入戶是現今普遍作法,所以任職時,僱主會索取勞工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帳號,逕行將薪資撥入帳戶
4 僱主沒有支付勞工退休金,違犯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僱主預扣所得稅,卻未斛實申報,涉及逃漏稅
存摺匯款紀錄、薪資明細表都是有利證明
5 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者,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此條文須有書面宣告〈存證信函,避免僱主主張是勞工自己離職,而非僱主違法被迫離職〉,將來才可以依此證據主張雇主應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既然已撕破臉,該項工作已不保,向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申訴時就一併提出資遣費給付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以下文章來自: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317000015KK0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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