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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系統管理> 公務員的定義有很多種解釋
如以刑法之標準,採取最廣義之解釋,只要是領政府薪水的人,不管技工、工友、司機、清潔工、委外人員...通通稱為「公務員」。

版主想問的問題,應該是指狹義的解釋,也就是經銓敘部銓審通過(非機要任用),有職稱、職等(級)之正式人員,也就是一般人所說的「正式公務人員」。


只有國中畢業,可以參加地方特考五等或初等考試,考取後取得正式公務人員資格。

另外;政府機關之技工、工友、司機、清潔工...等,不用參加考試,由用人機關自行任用,也就是說~~可以靠私人關係與背景而被任用。

※備註:電視新聞常看到,為了考清潔隊員背砂包比賽的畫面,這是用人機關首長不想靠私人關係與背景任用,而以公開的比賽勝出~~比較沒話說,這純屬用人機關首長個人的點子,政府並沒有規定要這樣做。

參考資料: 自己辦人事業務

來自: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30506000010KK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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